问题 |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资格 |
释义 |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却非法行医。 行为主体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4月29日《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医案件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第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第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第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第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第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一、哪些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 以下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有别,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虽然在外观上医疗机构表现为医院、疗养院等,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主体,医疗机构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医疗机构并不是直接实施医疗行为的行为人,真正实施了医疗行为的乃是医务人员,例如,医院的主刀医师等。具体来说,医务人员包括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按照《执业医师法》第2条的规定,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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