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押担保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主债权是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不包括附随债权;利息为偿付期已过的利息,不得过高;违约金为违约方应支付对方的金额或损失赔偿。质押担保的范围指的是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主债权是指在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利息是指在实现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违约金是指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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