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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理劳资纠纷?
释义
    发生劳资纠纷怎么办
    1、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劳资纠纷协商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并寻求争议解决的具体解决方案。与其他纠纷不同,劳动争议的一方是一个单位,一方是单位雇员。因为双方已经有了一定的劳资关系,所以他们有相互理解。在双方发生争执后,双方最好先进行协商,就相关争议事项发表各自的意见,并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消除障碍。但是,协商过程不是处理劳资纠纷的必要程序,协商的关键在于双方自愿,双方可以选择协商也可能因为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矛盾太深,无法达成协商。2、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资纠纷用人单位的内部,可以设立一个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其中,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单位内部的员工代表、单位代表人以及单位内部的工会代表组成,这些人应当具有法律知识、了解相关政策、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同时也了解单位的具体情况,这有利于解决纠纷。除因签订集体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都可以进行调解。但是,与协商过程一样,调解过程也是由当事方自愿选择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可执行性,调解也是需要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如果一方悔改,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将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将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是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之一,是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仲裁前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劳资纠纷如果当事人对于仲裁的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十五天之内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起诉仲裁裁决就已经生效,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在这十五天内另一方没有起诉的,一方不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风险提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发生劳资纠纷应该向哪个部门求助
    发生劳资纠纷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不成可以向以下部门求助:1、劳资纠纷可以通过工会处理;2、向当地劳动局,或者当地劳动监察执法大队反映,通过公权力介入处理;3、可以通过调解处理;4、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处理;5、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风险提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资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少
    劳资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风险提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有劳资纠纷和公司股东什么关系
    公司劳资纠纷与股东个人无关,应由公司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只是公司的资金投入者。在一般的公司管理中,法人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力,而股东只是投资者,不能对公司业务进行经营和管理。在跟其他公司签合同时,只有企业法人签字才有效。股东不具备经营权。如果将来企业出现问题,要是倒闭的话,企业的财产将有股东投资入股的份额进行分配。
    发生票据纠纷怎么处理
    票据纠纷怎么处理:1.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其玩忽职守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05条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其玩忽职守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5条进一步规定:“依照票据法第105条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这里所谓的“故意压票,拖延支付”是指票据付款人对明知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或者到期的票据,不及时汇划款项和解付票据的行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06条规定:”票据的付款人对于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伪造票据,造成他人损失的伪造票据是指无权限人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签章的行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伪造票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该内容由 范学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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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0: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