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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合同公证是怎样的?
释义
    本文介绍了担保合同公证的定义和作用,以及担保合同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在担保合同中,保证合同可以作为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保证人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应该审慎对待自己的诉权,债权人在未能确定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时,有必要由公证机关赋予保证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
    法律分析
    担保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借、贷双方或担保人、被担保人的请求,依法证明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行为以及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签订是为了保障因借款合同所产生之债的履行和清偿。担保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合同,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中设定担保条款。担保可以是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或权利进行抵押或质押担保,也可以是第三方为债务人以各种方式担保。
    二、担保合同公证强制执行是如何规定的
    1、担保合同可以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担保合同是否可作为公证债权文书,可从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有效以及担保人自愿放弃诉权并接受强制执行措施两方面进行论证。
    司法解释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明确担保合同可以被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同时,主债权合同未经公证并不影响担保合同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担保合同虽在效力上与主债权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在主债权合同存续且有效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单独就担保合同办理公证债权文书,以赋予担保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
    2、保证人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应该审慎的对待自己的诉权
    因为抵押合同中担保物权的成立和实现已具有公示效果和优先受偿的优势,没必要多出一份公证费用。所以本文讲的主要是担保合同中的保证合同,包括一般保证合同和连带保证合同。保证人在放弃自己的诉权并明确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的,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保证人很难以“不知”、“担保合同不在公证债权文书范围内”等为由主张排除强制执行措施。
    3、债权人在未能确定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时,有必要由公证机关赋予保证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凭借公证债权文书到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然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对保证人申请强制执行。如此可以避免保证人,特别是一般保证人,在诉讼中转移资产,致使债权无法实现。
    以及它的强制执行是如何规定的。债权人可以凭借公证债权书到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证书,再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能是对担保人的,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自己的利益,确保合同的有效行为,维持社会的秩序。
    结语
    担保合同公证是保障借款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对于保证人和债权人都有重要的意义。在担保合同中,保证人需要审慎对待自己的诉权,以免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主张排除强制执行措施。债权人也可以通过公证机关赋予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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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