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残疾人应该如何获得司法救助 |
释义 |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制度。实行司法救助制度的目的是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包括: (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的; (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6)、、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的; (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领取,无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残疾人需要申请司法救助的,如果符合上述司法救助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申请司法救助的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等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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