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恶意串通代理,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由于其侵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违反了代理权行使的原则,因此,属于滥用代理权,为无效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的职责是为被代理人进行一定的民事行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了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