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怎样 |
释义 |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是: 1、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责任; 2、知道代理行为违法时,仍然实施代理的连带责任; 3、一般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责任。代理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委托人应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有关报批手续,并应及时向受托人详细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有关情况。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可参加对外谈判,但不得自行对外询价或进行商务谈判,不得自行就合同条款对外作任何形式的承诺。股权代理人有以下风险: 1、股权代理协议被否定的风险; 2、显名股东恶意侵害的风险; 3、隐名股东难以确定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 4、显名股东针对显名股东强制执行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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