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常常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协助义务,如果这些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履行法院要求的协助义务,如拒不履行,则可能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如因该行为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