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伤住院期间家属陪护费赔偿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30%。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