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商标注册成功后是否可以宣告无效 |
| 释义 | 可以。如果商标注册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或者侵犯了他人在先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宣告无效。 一、商标在先权利规定的现实意义有哪些 商标在先权利规定的现实意义有: 1、在先权满足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 2、加强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3、能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二、域名与商标冲突的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是注册的域名中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域名与商标一样,都具有重要的识别价值,只是域名识别性的基础是网络空间而已。网络用户为拓展因特网业务,往往要在因特网上创建主页,发布广告,介绍企业产品,宣传企业形象,开展以网上销售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二是恶意抢注域名。域名注册与商标注册一样,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近些年来,国内外都发生了域名使用人对他人拥有的知识企业名称、商标进行在先注册的现象。三是域名注册在先。这指域名所有人注册域名之后,商标注册所有人才对该域名具有识别性部分申请注册商标并取得商标权。四是同一域名的标识部分存在多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众所周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权人不能排斥在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三、商标保护怎么取消? 我国商标实行自愿保护原则,但是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受保护,除非是驰名商标。对于商标注册人来说,商标到期不续展,则视为商标注册人放弃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被放弃后,商标注册人再也不能排除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对于商标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是想使用注册商标,可以通过对该注册商标提起撤三或无效。撤三即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如果商标注册连续三年不使用,为了防止商标的浪费,任何人均可以提起撤三的申请。无效是商标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对注册商标提起无效程序,认为注册商标不符合注册商标授予的条件,例如,不具有显著性,存在在先的著作权等等。商标被撤销或无效后,注册商标人以外的其他人即可以使用该商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 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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