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于户口本丢失的情形,其是需要根据各地市的具体规定来进行补办的,其补办的标准以及程序是不同的。以山东省为例,对于山东公民居民户口簿遗失的,应当由户主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时补领,并签署遗失声明。对于户主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当由户内成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内所有成年人签字(捺手印)认可的书面申请代理办理的。因此其详细程序请咨询各地户口登记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山东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五条公民居民户口簿遗失的,应当由户主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时补领,并签署遗失声明。户主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当由户内成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内所有成年人签字(捺手印)认可的书面申请办理。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及时上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