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及时终止委托,更换律师。如果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串谋侵害当事人的利益 则当事人可以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或者证据材料的; (二)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暗中配合,妨碍委托人合法行使权利的;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故意延误、懈怠或者不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