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合同与借据的法律意义有什么不同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区别,包括成立方式、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以及二者之间的等同性。借款合同和借据虽然都是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但是在成立方式、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不能等同对待。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用持有借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可以成立,但必须经过质证和允许对方提出抗辩,否则司法机关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借款合同和借据都是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当借款合同或借据成立时,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也应随之成立。此外,在诚信原则的指导下,债权债务关系通常会实际成立并存在。但二者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据《民法典》,“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 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 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二、“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因此,“持有”借据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另外还可能发生另一种不一样的法律意义,见下点。 三、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因此,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 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偿还时间,则“持有”可分为偿还时间前持有与偿还时间后持有。在偿还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如果过了偿还时间,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据,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该借款,构成违约(当然,也不排除是因债权人违约原因而导致债务没有履行,所谓“提存”正是为此设计的)因此,过了偿还时间的债权人“持有”,一般还可作为自己主张的此种证明:即证明债务人违约。 借款合同,由于该合同的“持有”同合同义务履行不发生必然联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意图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四、结论 借款合同同借据存在着上述明显的区别,其“持有”所代表的法律意义不尽相同,二者不应等同。不仅是借款合同,其他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也与“借据”有着前述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把“借据”的作用、法律意义照搬照套到“xx合同”上去。 在司法程序中,债权人用持有“借据”来证明自己的下列主张,可以成立,尽到了证明责任,达到了自己应达到的证明标准。但是否据此定案,还应经质证和允许对方提出抗辩: 1、借款已交付债务人; 2、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 3、债务人超出借据上约定的偿还时间没有偿还构成违约(如果“持有”时的时间已过偿还时间)经质证和抗辩后,如无相反证据(对方陈述除外),司法机关应予支持其主张。 但债权人不能用持有“借款合同”去有效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或者,可以用“借款合同”加“本人陈述”进行立案,进行举证,但一旦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主张不应被司法机关支持。 结语 借款合同和借据虽然都是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但它们存在明显的区别。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借据则是用于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借据。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发生必然联系,而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发生联系。此外,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的法律意义也不尽相同,对于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也存在差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把借据的作用、法律意义照搬照套到其他合同上去,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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