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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法董事会的职权有哪些?
释义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立、成员数量、职权以及会议相关规定如下: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在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原董事
    法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数量在3人至13人之间。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董事的任期是多久?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三、董事会的职权是什么?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董事会会议的相关规定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同样董事会的成员也必须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权,对于那些不实施职权,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也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公司的董事,为了相互牵制,你不得少于3人。
    拓展延伸
    根据《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并且会议的出席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过半数。此外,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应当经过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在董事会会议中,董事可以就提交议案进行审议,并对议案进行表决。对于提交议案进行表决时,董事应当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于董事会的决议,如果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如果股东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决议,董事会应当重新作出决议,并且重新决议不得再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董事会会议的出席人数不足规定数量,或者决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结语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数量在3人至13人之间。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的相关规定包括: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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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9: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