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劳动法如何界定年假天数 |
释义 |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年假计算方法: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 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一、哪些情形不能享受年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 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年假工资支付规定是怎样的?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