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相互保是一种互助共济的保险形式,其风险主要在于成员数量、资金储备和保障范围等方面。在重疾险中采用相互保设计,存在以下风险: 1. 成员数量不足:相互保需要足够的成员数量来分摊风险,但如果成员数量不足,可能会导致保障范围缩小或保费上涨。 2. 资金储备不足:相互保需要储备足够的资金来应对风险,但如果资金储备不足,可能会导致出现赔付危机。 3. 保障范围有限:相互保的保障范围通常有限,不能覆盖所有可能的风险。 因此,采用相互保设计需要谨慎选择,确保成员数量充足、资金储备充足、保障范围合理。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二条: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共同风险需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组成的法人团体,共同承担风险,相互给付损失的保险形式。 2.《保险法》第十三条:相互保险组织应当以成员为单位,以风险共担为原则,实行相互给付、相互协助的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保险法》第四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赔偿标准应当明确,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