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视具体情况而定。无效的情况: 1.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2.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3.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补发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4.出生医学证明因撕损等原因导致重要信息缺失的; 5.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