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民间借贷有哪些注意事项? |
释义 |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4、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债务人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借条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向债权人收回借条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一般在债务人没有还款的情况下,债权人肯定也会妥善保管好借条的。 一、多笔转账只有一张借条可以吗 多笔借款可以写在一个借条上,但是必须要注意,对于多笔借款要书写的非常清楚,否则很容易发生一些争议。比如说在书写进行的过程当中,需要附带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等其他基本的人生信息。 多笔借款可以写在一个借条上,但是必须要在借条当中,对于多笔借款的事实理由,经过原因和借款金额作出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借款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借贷手续要全。 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 2、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 3、语言问题。 打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我国的文化博大精深,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现象,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4、利息问题。 利率要合乎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目前,国家规定民间借贷款利率最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高利贷的利率不受国家保护。 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会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5、时间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包括两点: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 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作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借条形成时间通常是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 二、民间借贷的利息和利率的确定有无原则? (一)当事人对利息和利率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 (二)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利率的,其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是不得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这一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三)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计算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四)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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