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之间能否相互贷款 |
释义 | 企业之间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可以相互借款的。依照我国《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且未经相关机构审批,任何人或单位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即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一、非法借贷要承担什么责任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依照有关法规,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二、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话,则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年息36%内受国家法律保护,超过36%无效。 三、民间债务起诉能追回吗 1、民间借贷债务纠纷提起诉讼后,能不能要回钱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一般是能实现债权的。 2、如果法院已经判决债务人需要履行自己的债务的话,那么如果债务人以自己没有存款为由向法院提起拒绝的话是不可以的,因为被执行人一定会有收入,那么此时他的合法收入就可以成为法院扣留或者是提取的对象。 3、如果此时被执行人银行里面并没有存款,也没有可以使用的收入的话,就可以对他的财产进行变卖了,例如房屋,车子或者是股票等等,为了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这些财产都是可以经过法院进行变卖的,当然法院在做这些强制执行的手段的时候,一定要符合法律依据,而不能随意的变卖公民的财产。 4、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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