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字后可以申请复议吗 |
释义 | 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字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具体如下: 1、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罚决定书签字后,如果对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但是一般情况下,申请行政复议不影响执行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3、如果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是人身自由被限制的处罚,比如行政拘留的处罚,可以申请行政机关暂缓执行; 4、如果行政机关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没有听取被处罚决定人的意见,没有告知听证权利,陈述申辩的权利,可能存在行政程序违法; 5、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仍然没有改正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就行政机关可能存在的一些程序问题提出主张,并就事实问题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 行政复议的特点如下: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决定书签字前,是可以陈述申辩的,如果有比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比如罚款比较多,或者要停产停业的,如果被处罚人有证据,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来,还可以举行听证程序保护被处罚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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