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怎么处理 |
释义 | 这篇内容重点阐述了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率的处理方式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并规定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如果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率,出借人或者借款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确定利率。对于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况,视为没有利息。而对于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法律分析 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率的处理方式,可以根据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八十条进行规定。该条款禁止高利放贷,同时规定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因此,如果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率,出借人或者借款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确定利率。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约定期限内或无约定期限时,借款权利人催告并主张利息前,借款不支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按照上述规定,定期无息贷款逾期还款出借人没有主张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反之,则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二、民间借贷的还款期限如何约定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约定还款期限的,应把时间写清楚。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做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 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 三、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管辖地分为两类:法定管辖地和协议管辖地。法定管辖地又分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对于借款合同履行地一直困扰当事人,也是很多法院立案产生问题的地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当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率时,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借款时起按照年利率六至十二个月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率,则应按照约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在借款期限六个月以上至一年期间,若借款利率未约定,则应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结语 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率的处理方式可以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进行规定。该条款禁止高利放贷,同时规定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因此,如果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率,出借人或者借款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确定利率。对于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况,视为没有利息。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而对于民间借贷的还款期限如何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但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应将时间写清楚。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一条\t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01-08)\t第十三条\t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二十六条\t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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