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于塔吊的安装单位未将塔吊的安装、拆卸的相关资料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虽然违法事项简单,但是施工过程中没有备案,没有监督,这样的工程无法保证塔吊的安全与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起重机械安全施工一直以来都是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一项,从塔吊的安装、使用、到最后的拆卸都要有严格的施工方案、专业的施工人员以及正规的安全操作规程,同时必须要报送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监管。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未履行第十二条第2.3.4项安全职责的;2.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3.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