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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固定工作监护人职务填写
释义
    没有工作,那么填“无工作单位”是正确的。无单位就不写,无单位当然无职务。
    有工作的人不一定有单位。
    按国家统计局最权威的指标解释规定:“单位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资产、发生负债、从事经济活动并与其他实体进行交易的经济实体。”
    单位又分为:政府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三类。
    企业单位又分:国有、民营、私营、股份制、外资、合资等。
    所有单位的共同特征和必备条件:工商登记,通过工商登记获得法人资格,事业单位要获取事业法人资格,政府单位就不用说了,国家批的。这也是指标解释中“经济实体”的重要特征。
    综上所述,概括起来,除政府单位外,在没有工商登记并获得法人资格的地方工作,就不算有工作单位。
    一、社会保险费登记表样本和填写说明
    1、社会保险费登记表样本
    “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103748300492号”栏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月缴费工资”: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但不得低于586元)
    注: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3、具体的填写说明:
    (1)本表适用于单位办理缴费登记时填用。
    (2)缴费单位类型分类:机关,事业(全额),事业(差额),事业(自收自支),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50%以上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申人员,机关临工户,三支一扶。
    (3)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一份,缴费单位一份。
    (4)缴费单位名称(必录指标):用人单位全称,要求与工商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名称一致。
    (5)单位注册类型(必录指标):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一律选择填写“企业”,不经工商登记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可依据有关机关批准文件内容填写,其中事业单位要求详细填写事业单位的类型。
    二、集资建房的产权性质是什么
    集资建房的产权性质为集体所有房产。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房屋产权性质如下:
    1、国有房产,即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具体又分三个细类,直管产、自管产、军产。直管产又分中央级公产、市级公产、区(县)级公产和拨用产;
    2、集体所有房产,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3、私有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4、联营企业房产,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集资房是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集资房一般只能由单位的职工购买,有剩余的由政府统一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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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