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地辞职了公积金怎么取出来 |
释义 | 法律分析:离职员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1)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无离、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提供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一、南京公积金提取材料有哪些 (一)南京公积金购买一手房提取材料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 3、首付款发票; 4、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二)南京购买二手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 4、《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 5、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三)南京公积金购买公有住房提取材料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全额购房发票(收据); 4、《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5、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四)南京公积金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材料 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 3、付款发票; 4、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五)南京公积金购买单位集资建房提取材料 购买单位集资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 3、购房发票(收据); 注: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需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交的材料与本市购房一致。 二、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资料如下:1、所属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经单位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财务科领取)、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以下证明材料: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租房自住的,首次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5)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出境定居的,提供签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失业(或下岗)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下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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