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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证人提供担保物的处理情况
释义
    保证人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实际上是一种三重担保的关系。
    (1)债权人对两个抵押物行使担保物权。当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时,可以要求对债务人提供的物行使抵押权,也可以要求对第三人提供的物行使抵押权,也可以同时行使。当一债权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时,如果当事人对两个抵押担保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主债权)有选择清偿的自由,即两种抵押权地位是平等的,居于同一清偿顺序。
    (2)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供的财产的行使抵押权之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保证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对第三人提供的物行使抵押权为中,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3)当债权人对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行使抵押权的,该第三人不得以债权人未行使对债务人的财产抵押权或未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拒绝以担保物承担担保责任。但该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以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保证人追偿
    一、担保公司强行扣车合法吗
    担保公司无权扣押车辆。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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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9:5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