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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十年前的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是否可以进行处罚?
释义
    十年前的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是否可以进行处罚?十年前的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是否可以进行处罚在2015年1月1日前已经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15年1月1日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可以进行处罚。根据《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四、关于新法实施前已经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的法律适用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在2015年1月1日前已经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15年1月1日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应当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对已经建成投产或者使用的前述类型的违法建设项目,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即,对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相应处罚;同时,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罚。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部反映。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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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4:4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