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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评批建不符属于违反了环评法第二十七条处罚依据是什么
释义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包括未及时修复道路设施缺损、未设置施工标志和防护设施、未清理施工现场、未办理管线批准手续、未补办紧急抢修批准手续、未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等。此外,禁止擅自占用、挖掘、行驶超重车辆、试刹车、建设建筑物、架设易燃易爆管线、设置广告牌等行为。违规者将受到责令改正和罚款,同时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扩展资料: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结语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若造成损失,还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条例禁止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未设置标志和安全设施,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未办理批准手续等行为。同时,禁止在桥梁上设置高压电力线、易燃易爆管线,擅自设置广告牌等。此外,还包括其他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城市道路的安全和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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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4:4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