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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包括哪些
释义
    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不可转让或继承。侵犯人格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拒不承担责任的行为人可能受到媒体公告或公布裁判文书等方式的执行,并由行为人承担相应费用。
    法律分析
    一、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包括: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2.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3.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4.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5.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二、人格权的特征有哪些
    人格权的特征有以下这些:
    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资格所必备的权利。民事主体只有具有人格权,才能实现人格的独立与自由,才能成为民法上的“人”。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而客观存在,不能转让、抛弃、继承,随着权利主体的消亡而消灭。
    三、侵犯人格权承担责任吗
    侵犯人格权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人们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必备的权利,始终与其相伴而存在,不可转让、抛弃或继承。侵犯人格权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责任应与侵害行为的方式和影响范围相当。如行为人拒不承担责任,法院可采取公告或公布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费用由行为人承担。保护人格权是维护个体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法官的职业保障第五十六条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肖像权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三章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二十八条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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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7: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