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历下区常住户籍人口: (1)历下区户籍、有房产并长期居住,共同生活的直系二代、三代子女(监护人外区无房产); (2)历下区户籍、原有房产但因拆迁集中安置于其他区未交房入住,仍在历下租住的共同生活的直系二代、三代子女(监护人外区无房产); (3)历下区单位集体户口、监护人本市无房产,长期居住在单位分配的历下区内住房的,共同生活的直系子女。 (二)历下区常住非户籍人口:历下区有房产且居住满两年及以上的共同生活的直系二代、三代子女(监护人外区无房产)。 (三)外来务工人口: (1)监护人双方或一方在历下区内务工、在历下区独立租房居住满两年及以上共同生活的直系子女; (2)监护人在历下区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历下区独立租房居住满两年及以上共同生活的直系子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