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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在什么情形可以解除
释义
    (1)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一、不交租金法院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不交租金法院的处理方式如下:
    1、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承租人支付,也可以根据出租人的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
    3、如果出租人在要求后拒绝支付,出租人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其支付租金;
    4、如果承租人逾期不付款,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房产证办不下来,还需要交物业费吗
    在以下情形发生时,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解除合同的约定,出租人都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是不依房屋的性质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是不依房屋的性质使用房屋的,致使房屋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3、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的。承租人没有通过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另外,若双方协商一致的,出租房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吗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但是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如果约定了租赁期限,合同中约定了不能提前收回的,可以与承租人协商。但是当发生承租人使用该房屋从事违法行为、租赁物损毁灭失、逾期不支付租金、擅自转租的情形出租人可提前收回房屋。
    根据2021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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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0:3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