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西省农村房屋四办法一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3月2日,省农村房屋建筑“四办法、一标准”专项督导组莅忻调研。省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郭新安参加调研并出席汇报会,副市长裴峰主持会议并讲话。市应急、市场监管、住建、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和忻府区政府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督导组一行先后在忻府区河习头村、张野村、东张村、西张村等地,对便民超市等经营性住房的房屋结构、建设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随后召开汇报会。 郭新安指出,农村房屋建筑质量关乎百姓的切身利益,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入研究部署,结合农村实际针对性开展工作。要创新方式方法,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农民的幸福感和安全感。要强化监管力度,主动排查问题隐患,补齐工作短板,确保农村房屋质量与安全。 裴峰指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化推进各项工作。要强化督导,因地制宜,进一步探索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推动工作落实落细。要树立新思路、采取新举措,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取得实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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