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不会要求穿统一的衣服、裤子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由看守所负责羁押,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有期徒刑的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负责执行余刑。 而当事人被羁押在看守所时,看守所并没有要求当事人穿统一的衣服、裤子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穿着自己或家属所送的衣裤,但一般要求所穿的衣裤不能有金属饰品(包括金属的纽扣、拉链等)。 2、对于当事人所穿着的款式,一般情况下除不允许穿裙子外,对于其他的日常款式一般都是可以穿着的。 另外,在具体管理中,当事人被送看守所羁押时,按现有规定,看守所会发给当事人一件背心或马甲,上面印有相应的编号,每一个编号对应的就是一个被羁押的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