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曾经对保证办理购房按揭作出承诺,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按揭未能办理下来,购房者有权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2、如果确实是由于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按揭无法办理,开发商则有权要求购房者选择一次性付清余款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购房者要求退房则应该赔偿开发商的损失; 3、如果开发商和购房者对按揭不能办理均没有责任,因双方在购房合同中对按揭无法办理的余款支付方式没有明确约定,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并要求开发商退还首期房款和利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