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团购费用是否可以计入房价总支出合法吗? |
释义 | 团购费不计入房款总价是不合法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捆绑搭售、附加条件等方式强制购房人接受额外费用。如果开发商未在合同签订前明确说明需要支付的费用,购房者有权投诉。对于团购费不退的情况,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购房者可以准备证据并委托律师起诉开发商。 法律分析 一、团购费不计入房款总价合法吗 不合法。 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通知》规定: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存在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其中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二)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五)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六)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七)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八)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九)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2、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购房团购费不退怎么办 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自行或委托律师准备材料、证据,直接去法院起诉。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消费者在依据确定好购买某一商品房时,应当首先了解在除了购房款后还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或税费。如果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后才与购房者说明需要支付前期没有说明过的费用的,购房者是可以对开发商进行投诉的。 结语 根据相关法规,将团购费计入房款总价是不合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不正当经营行为时,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进行查处。如果购房团购费不退,可以先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准备材料和证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购买商品房时,消费者应了解除购房款外的其他费用,如果开发商未在合同签订前明确说明额外费用,购房者有权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销售代理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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