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属于属于国有企业。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 法律依据: 《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制度》第七条 县联社要单独设立安全保卫部门(科、股、部,下同),是联社的一个职能部门,其岗位设置为:(一)辖内有21个(含)以上营业网点的县联社,保卫部门的职数必须配置2人以上,其中部门负责人1人,兼任专职守押(保安,下同)队队长或副队长。已经全面实行社会化守押且进行扁平化管理的县联社可配备专职保卫干部一人,专门负责辖内安全保卫的管理工作。(二)设有金库的县联社必须配置保安人员6人以上(不含驾驶员和其他人员),执行联社中心库的守库和押运工作,履行专职守押岗位职责,保安人员必须符合内部保安岗位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