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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煤贩销售缩水燃煤坑农
释义
    海林市消费者协会处理了一起因煤贩子销售缩水燃煤而导致的农民投诉事件。消费者孙先生购买了一车煤,但称重后发现少了3吨,损失了不少钱,因此前往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过调查,消协工作人员会同工商执法人员查清了事实,煤贩子崔某没有办煤炭经营许可证,也没有办营业执照,属于无照经营。处理结果是由工商部门对崔某给予行政处罚,并包赔消费者孙先生的各项损失。该案提醒消费者应到有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正规商家购买商品
    法律分析
    最近,海林市消费者协会处理了一起因煤贩子销售缩水燃煤而导致的农民投诉事件。
    2004年8月16日上午,海林镇*村村民孙先生来到海林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有一煤贩卖给他们的一车煤严重缩水。原来,消费者孙先生于2004年8月16日早晨坐在家中,听到外面有煤贩叫卖的声音,并且免费送到家门口,声称保质、保量、如果重量不够可以补齐并且接受任何处罚。消费者孙某和家人一合计,决定留下一车煤,这样既节省了运费,又解决了燃眉之急。于是,消费者与煤贩商定以每吨245元的价钱购买了一汽车煤,共计20吨,合人民币4,900。完车后,消费者往家中运煤,细心的家人用自家的膀秤称了称,发现竟然少了3吨煤。结果,消费者没有买到便宜煤反而损失了不少钱。因此,消费者协同家人前来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消协帮助追回受到的损失。
    情况调查: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会同工商执法人员迅速展开了调查,查清了以下几项事实:
    1、消费者孙先生确实从煤贩子崔某手中购得一车燃煤计20吨,合人民币4,900.00元整。
    2、经过实地称量,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一车燃煤差了3吨折合人民币735.00元整,且经营者也承认了事实。
    3、经查煤贩崔某没有办煤炭经营许可证,也没有办营业执照,属于无照经营。
    处理结果:
    1、由工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崔某给予行政处罚合人民币3,000.00元整。
    2、由煤贩崔某包赔消费者孙先生的各项损失合人民币1,000.00元整。
    案例点评:
    通过对此案的调解处理,我们深深感到,应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警示力度。端正消费理念,告之消费者到有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正规商家购买商品,以免上当受骗。同时,也建议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打击力度,取缔那些无证煤贩。
    拓展延伸
    消费者维权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工作。海林市消协在协助消费者维权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如果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投诉、调解、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海林市消协协助追回损失的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如果受到侵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如果赔偿额不足或者经营者无赔偿能力的,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调解。因此,海林市消协协助消费者追回损失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如果受到经营者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侵害,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海林市消协在协助消费者维权的过程中,也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海林市消协协助消费者追回损失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消协也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们应该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结语
    这段话讲述了海林市消费者协会处理了一起因煤贩子销售缩水燃煤而导致的农民投诉事件。消费者孙先生购买了一车煤,但称重只有20吨,比购买时少了3吨,损失了不少钱。消协工作人员调查后发现,煤贩子崔某没有营业执照,属于无照经营,并承认了事实。最终,消协协调工商部门对崔某给予行政处罚,并包赔消费者孙先生的损失。文章呼吁应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警示力度,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取缔无证煤贩。
    法律依据
    刑法\t第一百四十五条\t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人民警察法(2012-10-26)\t第三十六条\t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11-18)\t第五条\t生产、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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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