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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返还原物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物权返还原物的概念以及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有回复请求权的区别。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物的权利,其效力及于原物的返还、孳息的返还、返还费用的负担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而占有回复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因占有他人财物而被侵夺时,请求他人返还其占有的物的权利。两者的请求权人、构成要件、被请求的对象、权利行使期限和功能与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律分析
    一、物权返还原物是什么意思?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物的权利。一般认为,返还请求权的效力及于原物的返还、孳息的返还、返还费用的负担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损害赔偿属于侵权之债问题,不在返还请求权的效力范围之内。物权人行使返还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对原物的占有,为此,相对人应将所有物或标的物移交物权人占有。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请求权的区别
    1、请求人为物权人(注意:司法考试的答题标准是,该物权必须是包含占有权能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还须注意: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等虽非物权人,基于诉讼承担,亦可作为原告行使他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2、被请求权人为(相对于请求人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须注意: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可掉以轻心,请仔细斟酌下列各例。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
    1、请求权人不同。
    (1)前者(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请求权人须为物权人。
    (2)后者(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人须为占有人(是否物权人在所不问)。
    2、构成要件不同。(1)前者仅要求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其无权占有的原因在所不问)。(2)后者要求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无侵夺,则无占有回复请求权。例如,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但甲对乙无占有回复请求权。再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两年,期满甲不愿出租,乙拒不返还。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但甲对乙无占有回复请求权。
    3、被请求的对象不同。(1)前者被请求的对象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2)后者被请求的对象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有时,即使对有权占有人,亦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间,甲请人把乙赶走,自己住进该房屋。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房屋系有权占有,但甲侵夺了乙的占有,乙可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4、权利行使期限不同。(1)前者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2)后者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应自侵占之日起1年内行使。
    5、功能与效力不同。(1)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功能在于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具有保护的终局性。(2)占有回复请求权的功能在于维护财产秩序,保护社会和平,限制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他人占有;但是,占有回复请求权对无权占有的保护不具有终局性,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后,并不能终局保有占有利益,在权利人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当依照规定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
    拓展延伸
    返还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权标的物的权利。构成要件包括:物权人具有合法占有权、标的物具有可返还性、物权人具有返还请求权。效力包括:物权人可以随时请求返还标的物、物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物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权所担保的债务。期限包括:物权人可以在物权存续期间随时请求返还、物权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返还请求权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要求返还。功能包括:返还物权请求权可以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结语
    物权返还原物是指物权人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物的权利,其效力及于原物的返还、孳息的返还、返还费用的负担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请求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请求权人、被请求权人、构成要件、被请求的对象、权利行使期限和功能与效力等方面。其中,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对原物的占有,相对人应将所有物或标的物移交物权人占有;而占有回复请求权则旨在维护财产秩序,保护社会和平,限制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他人占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八条\t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八条\t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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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4:4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