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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原告死亡被告如何申请再审
释义
    一、原告死亡被告怎么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死亡的,应中止审理,并根据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情况来决定是否继续审理:如果是再审的申请人死亡,且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则终结再审诉讼,不再继续再审;如果继承人参加诉讼的,则裁定变更申请人后继续审理;如果是被申请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则终结诉讼,不再再审;如果有其他应承担债务和人的,则也裁定变更被申请人后再继续进行审理。
    二、申请再审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1、是否可以追加原告或被告?
    答: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在原审中没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再审时应予追加。在原审中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而未被追加为原告,再审时表示反悔又申请参加诉讼的,法院告知其不予追加。
    2、原审裁判侵害了案外人合法权益、法院决定再审后,是否应追加该案外人为第三人?
    答:对原审当事人间的全部诉讼标的案外人有独立请求权的,或者虽只对部分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但该部分不能从原审中分立出来另行处理的,再审时应将该案外人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原审当事人间的部分诉讼标的案外人有独立请求权,而该部分可以从原审中分立出来另行处理的,则再审时可不追加该案外人为第三人。但法院应告知案外人和原审当事人就该部分另行处理,并在再审裁判中将原审裁判相应部分予以撤销并对其余部分依法处理。
    对原审当事人间的诉讼标的,案外人未主张权利,但原审裁判的处理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再审处理,不需追加该案外人为第三人。
    3、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死亡或丧失主体资格的,应如何处理?
    答:一审再审案件诉讼中,再审申请人死亡或丧失主体资格,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法院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并及时通知继受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继受人不参加诉讼的,视为撤回再审申请,法院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4、被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死亡或丧失主体资格的,应如何处理?
    答:一审再审案件诉讼中,被申请人死亡或丧失主体资格,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但确有改判必要的,可在阅卷、调查及询问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再审裁判。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并及时通知继受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继受人不参加诉讼的,可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再审裁判。
    三、申请再审人提交证据
    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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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12: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