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违法办案处分依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违反案件管辖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或限制人身自由、虐待犯罪嫌疑人、导致死亡等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理。对于超期羁押、枪支滋事、侵占扣押物品、乱收费等行为也有相应处分措施。直接责任人可受到记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者将追究刑事责任。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对渎职、失职行为也将受到相应处分。 法律分析 1、违反案件管辖规定,越权办案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2、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3、立案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4、办案中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刑讯逼供的,一律先停止办案人员执行职务,再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从重处理。 5、因办案人员玩忽职守、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致人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失职、渎职的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撤职处分。 6、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超期羁押,经上级检察院或监所检察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后,在一个月内不纠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在超期羁押期间造成被羁押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级、撤职处分。 7、检察人员因枪支滋事造成他人伤残、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渎职、失职的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撤职处分。 8、违反《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侵占、挪用(使用)、私分、调换、外借扣押物品或将扣押款私存吃息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由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决策或知情不予制止的,给予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记大过以上处分。 9、利用检察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拉赞助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由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决策或知情不予制止的,给予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记大过以上处分。 结语 以上所列违规行为,均严重违反了《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越权办案、采取强制措施或限制人身自由、虐待犯罪嫌疑人等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包括停止执行职务、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对于导致人员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超期羁押、枪支滋事、侵占挪用扣押物品等行为,也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利用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拉赞助的行为,同样将受到纪律处分。以上处理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十二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第十三条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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