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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下将违法行为视为犯罪行为?
释义
    关于将违法行为限制为犯罪行为对吗?的法律问题,
    一、将违法行为限制为犯罪行为对吗?
    1、将违法行为限制为犯罪行为不对。
    违法行为不一定属于犯罪行为。违法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犯罪行为属于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行为。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可能不会招致任何处罚,而犯罪行为必然遭受刑罚处罚。
    2、只有满足下列条件的,才是犯罪行为: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利,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只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是犯罪。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并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是犯罪。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必然以刑罚对行为人进行惩治。刑罚是犯罪行为人应当承受的法律后果。刑罚的种类及量刑的幅度由刑法直接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不得创设刑罚的种类,或作出量刑相关的规定。
    二、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区别?
    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区别包括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等。
    1、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
    一般而言,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更大,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小一些;
    2、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
    违法行为如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要受行政制裁;而犯罪行为,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触犯的法律有所不同。
    违法行为所触犯的法律,包括了刑法在内的法律法规;而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
    4、范围不同。
    违法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但犯罪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即违法行为是包含犯罪行为的,违反任何法律规定都可能构成违法,但是只有在违反刑法时才构成犯罪;
    5、概念不同。
    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而犯罪行为是违反了刑事法律的规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6、处罚的方法不同。
    针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是警告、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证件等;而针对犯罪行为的处罚,一般是拘役、管制、徒刑、死刑,可以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7、行为性质不同。
    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而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
    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是存在很多区别的,也即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公民一般仅需要承担拘留、罚款等的行政处罚。若涉嫌犯罪,那么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承担刑事责任。法定的刑事责任包括主刑、附加刑。
    相关内容: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
    违法所得并不是刑法中专有的程序,在行政处罚当中也是有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而且还有相关的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今天,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关于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内容,仅供参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37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局发布的5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局长周伯华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
    2.对《关于境外杂志社在国内非法承揽广告情况报告》的批复
    广字〔1992〕第24号
    3.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4号
    4.关于违法广告处罚中非法所得的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8〕第24号
    5.关于违法所得是否等同非法所得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0〕第74号
    违法所得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所获得的财物,又区分为行政违法所得与刑事违法所得。 在计算违法所得之前,首先要对违法所得进行一个认定,看看哪些是属于违法所得而哪些不属于,这样才能有利于正确的计算相关违法所得的数额。
    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吗?
    关于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吗?的法律问题,
    一、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吗?
    犯罪属于刑事违法行为。是违反相关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一种违法行为。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3、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上述特征是确定任何一种犯罪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行为的特征是指:
    1、主体性,行为的主体性涉及行为主体的问题,它揭示了行为是人的行为,将一定的行为归属于人。
    2、举止性,因果行为论曾经强调行为的有体性,即行为人在意欲的支配下,必须导致身体的运动,并惹起外界的变动,具有知觉的可能性。
    3、自愿性,行为的自愿性,只有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才可归类于行为人。
    4、实行性,行为的实行性,是指作为罪体之行为具有实行行为的性质,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无论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只要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的性质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为民事违法行为,违反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为刑事违法行为。
    相关内容: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的行为人是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以威胁、强迫等各种手段要求受害者卖血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危害到社会管理秩序,同时危害人生安全。本文就本罪的 先关规定作相应阐述。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来建立我国的血液管理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1993年3月27日卫生部发布,I993年7月1日起施行)。依该管理办法,开展采供血业务,只能由取得采供血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所谓采血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行为,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献血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血源管理。凡参加献血的公民,应当依照规定到当地献血办公室进行登记,其他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向当地献血办公室,申请供血证。由此可见,只有献血办公室和采供血机构才有资格在其被许可的项目范围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开展采供血业务。除献血办公室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血源供血。否则,即违反了血源和采供血管理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该非法采集的血液流向社会后,即对公共卫生造成严重的妨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客观特征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将血液视为“商品”而组织他人加以出卖。“非法”是指违反我国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制度。无偿献血是一种纯属无私奉献的献血。《献血法》在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无偿献血制度,意味着对卖血行为及组织卖血行为的坚决取缔。因此,组织他人卖血的行为是非法的。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具体说来,是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血过程中实施了策划、指挥、领导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动员、拉拢、联络、串联、制定计划、下达命令、分配任务、出谋划策等形式。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本罪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本条未作规定,一般而言,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多以牟利为目的,但并不以此目的为构成要件。
    赌博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赌博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要看赌资数额累计达多少或参赌人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吸食毒品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吸食毒品是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犯罪属于哪种违法行为?
    关于犯罪属于哪种违法行为?的法律问题,
    犯罪属于刑事违法行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所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我们的法律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社会危害性,从本质上看,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对刑法保护的利益实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它是危害社会的一种行为属性,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会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
    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特殊的性质,即它并不是泛指对社会的一般危害,而仅仅是特指达到了严重或者极端程度的危害。正因为如此,对于造成这种程序危害的行为,才施以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刑罚的惩罚。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即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基础。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即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如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3.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如杀人、伤害、强奸罪等;
    4.破坏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例如妨害公务罪、制造、贩卖毒品罪等。
    这四个方面概括地反映了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基本内容。危害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对我国关系的侵犯,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妨害我国社会沿着社会主义道路顺利向前发展。如果只看到犯罪分子给某一个人、某一个单位造成这样那样的损害,而看不到犯罪在总体上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危害,是不可能真正认识犯罪的本质的。
    法律依据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果是行为人的行为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的,就应当被公安机关侦查或者是被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是无论是各种类型的形式违法行为都应当遵守刑事案件处理的程序及通过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由人民法院结合犯罪行为的具体性质对于犯罪行为人定罪量刑。
    相关内容: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的行为人是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以威胁、强迫等各种手段要求受害者卖血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危害到社会管理秩序,同时危害人生安全。本文就本罪的 先关规定作相应阐述。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来建立我国的血液管理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1993年3月27日卫生部发布,I993年7月1日起施行)。依该管理办法,开展采供血业务,只能由取得采供血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所谓采血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行为,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献血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血源管理。凡参加献血的公民,应当依照规定到当地献血办公室进行登记,其他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向当地献血办公室,申请供血证。由此可见,只有献血办公室和采供血机构才有资格在其被许可的项目范围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开展采供血业务。除献血办公室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血源供血。否则,即违反了血源和采供血管理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该非法采集的血液流向社会后,即对公共卫生造成严重的妨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客观特征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将血液视为“商品”而组织他人加以出卖。“非法”是指违反我国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制度。无偿献血是一种纯属无私奉献的献血。《献血法》在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无偿献血制度,意味着对卖血行为及组织卖血行为的坚决取缔。因此,组织他人卖血的行为是非法的。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具体说来,是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血过程中实施了策划、指挥、领导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动员、拉拢、联络、串联、制定计划、下达命令、分配任务、出谋划策等形式。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本罪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本条未作规定,一般而言,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多以牟利为目的,但并不以此目的为构成要件。
    
     该内容由 黄勋哲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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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4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