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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上平台诈骗财物能否追回?
释义
    网络诈骗:被骗钱可追回,立即报警并保留证据,配合警方调查。根据刑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者可处三年以下刑罚及罚金,数额巨大者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罚及罚金,特别巨大者可处十年以上刑罚及罚金或没收财产。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只有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才属于网络诈骗。
    法律分析
    一、被网上平台骗走的钱是否还能追回
    1、被网上平台骗走钱,可能可以追回来,首先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保留当时的相关证据,积极配合警方调查等,对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什么是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网络诈骗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没有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便不是网络诈骗。
    拓展延伸
    网上平台诈骗:追回被骗财物的法律途径
    追回网上平台诈骗所导致的被骗财物是一个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任务,但在法律上确实存在一些途径可以帮助您实现这一目标。首先,您可以向执法机构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让他们展开调查并采取必要的行动。其次,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雇佣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来代表您的利益,帮助您追回被骗财物。此外,您还可以寻求民事诉讼的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您的损失。在追回被骗财物的过程中,您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保留与诈骗行为相关的通信记录和交易记录。同时,与相关平台进行沟通,寻求他们的合作和支持,以便更好地追回被骗财物。请记住,每个案件都是独特的,因此您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方法来追回被骗财物。最重要的是保持耐心和坚持,与专业人士合作,以增加成功的机会。
    结语
    追回网上平台诈骗所导致的被骗财物是一项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任务。然而,在法律上确实存在一些途径可以帮助您实现这一目标。报案、寻求法律援助、民事诉讼等都是可行的方法。在此过程中,您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与相关平台沟通并保持耐心和坚持。与专业人士合作,将增加成功的机会。请记住,每个案件都是独特的,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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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4: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