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陪审员可以招聘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我国人民陪审员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产生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然后,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是不被允许招募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产生方式包括推荐和相应相关审查,筛选出符合资格的人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一条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依照前款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刑事审判程序 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的总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基本的审判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三)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四)审判监督程序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则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拓展延伸 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不招募人民陪审员 近日,关于人民陪审员法的相关条款引起了一些关注。根据该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招募人民陪审员。这一条款的出台是为了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促进司法公正和民主。然而,由于一些原因,人民陪审员队伍存在一定问题。例如,一些地方的人民陪审员数量不足,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另外,一些人民陪审员素质不高,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因此,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提高司法公正水平。根据该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招募人民陪审员,这一规定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广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对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素质,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总之,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是司法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体现,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民主。我们应该认真贯彻该法规定,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健康发展。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是不被允许招募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产生方式包括推荐和相应相关审查,筛选出符合资格的人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同时,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此外,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则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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