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物风险转移的方式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货物风险转移的方法主要是签订合同,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以此为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货物的风险转移条件包括货物的特定化条件和货物的品质担保条件。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运输条款,以便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货物的风险即随之转移给买方。如果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交付地点不明确,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 法律分析 货物风险转移的方法主要是签订合同,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以此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二、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是什么 货物风险移转的基本条件是货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价值的是货物风险转移基本条件之上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问题。 (一)货物的特定化条件。 卖方交付货物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将货物特定化。所谓货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虽然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但在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同一卖方把交付给不同买方的货物存放于一起发生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而这些不同的买方都是逾期未领受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不同买方的风险责任承担的划分问题。应当认为,货物特定化也应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货物实际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货物未实际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情况下,货物未特定化,就不发生风险的转移。如卖方将货物存放于仓库由买方提货,按通常的认为,货物的风险自约定的买方提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在约定的提货时间后,卖方仓库的货物发生部分毁损或灭失,那么,到底是卖方自己的货物还是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到底由谁来承担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这就涉及到货物特定化问题。货物特定化不仅有利于防止卖方将自己毁损、灭失的货物称作交付给买方的货物而进行的欺诈,而且,有利于促使买方注意风险的转移,适时履行合同。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卖方在货物交付时间到来以前,将货物的数量、存放地点等书面通知买方,并在准备交付的货物上打上标志如买方的单位名称等,将货物特定化,即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特定化的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时间时就转移给买方。 (二)货物的品质担保条件。 如果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条规定的含义,应是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况下,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前提条件是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合法权益被人侵犯,越来越多的人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双方可以先进行协议,只要协议达成一致,法律是不进行干涉的,但是如果达不成协议,可以搜证证据,到人民法院进行上诉处理。 三、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规定,货物风险转移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当事人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且合同中应当明确交货地点、验收标准以及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其次,在合同中需要约定买方在收到标的物并经验收合格后,采取何种支付方式支付货款。此外,合同中还需要明确标的物的交付日期、交付地点以及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方式。最后,当事人需要明确在标的物交付之前,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综上所述,货物风险转移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否则合同将无法生效。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至第六百一十条的规定,货物风险转移的基本条件是货物的交付。而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包括货物的特定化条件和货物的品质担保条件。特定化的货物在货物交付时间到来以前,将货物特定化,即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货物风险在货物交付时间时就转移给买方。而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时,货物的风险在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时发生转移。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则规定在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情况下,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货物的风险随之转移给买方。因此,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意特定化条件和品质担保条件,以避免货物风险转移时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八条 【提单效力】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货物的妥善处理】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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