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哪些行为可以按走私论处 1、可以按走私罪论处的行为包括: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 2、物品的; 3、在境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等。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二、走私的行为有哪些 没有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没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要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1)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它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要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它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3)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4)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它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5)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它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