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关机关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作出修改、更新或者补充的,应当在原文基础上开展工作,并将补充后的内容通过相同的渠道公开。”该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部门发布的各类制度文件。对于同一制度累计下发补充通知的情况,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以确保通知的合法合规性为前提。如果修改、更新或补充的内容属于重大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变动而导致的,可累计下发多次通知;如果是因为制度本身缺陷导致需要补充,应当在规定次数内解决问题,保证制度的稳定性和连贯性。为了避免频繁下发补充通知,单位在制定制度时应当尽量详实全面,吸取过去经验教训,避免存在漏洞或者不完善的地方。此外,也需要关注相关立法动态,及时调整与完善制度内容,以减少后续发通知的频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关机关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作出修改、更新或者补充的,应当在原文基础上开展工作,并将补充后的内容通过相同的渠道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