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释义 | 下列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另外,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期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届满时生效。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下列为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民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指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未追认期间效力待定);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确定无效,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还会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一)财产返还 由于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从民事行为中取得的财产就失去了合法根据,所以,当事人应将其从该民事行为中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财产返还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前者是有过错的一方将其从无效民事行为中所得财产返还给对方,而对方所得财产则不予以返还,依法另行处理。后者则是双方各自将其从无效民事行为中所得财产分别返还给对方。 (二)赔偿损失 无效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相应地产生损失赔偿的后果。该后果的承担是与当事人的过错相联系的。应依据当事人的过错确认其赔偿责任。 (三)追缴财产 在法律规定情况下,执法机关要将当事人因无效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予以追缴,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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