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转让股权给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外受让人退出公司; 2、如果公司出现《公司法》七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即: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五年不分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 3、或者股东按照《公司法》一百八十条规定股东会决议自愿解散公司; 4、根据《公司法》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一、公司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股东退股 不可以强制股东退股,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自愿的股权转让退股才有股东退股的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股东对股东会以下决议投反对票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