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养孩子怎样办理 |
释义 | 该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件证明 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收养人 收养人 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法律权益 遗产继承 收养关系成立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有继承权,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然后带着公证书到所在的房管局办理过户。有遗嘱但立遗嘱人生前并未办理遗嘱公证的应到法院办理。有遗嘱公证书的遗嘱继承人可带着遗嘱公证书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到所在地的房管局直接办理过户。至于遗产的分配可由继承人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的也可请求法院的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被收养人户口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的姓氏】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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