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账支票用于什么结算? |
释义 | 转账支票是由单位签发的,通知银行从其账户上支取款项的凭证。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提取现金。它适用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经济往来的款项结算。转账支票由付款单位签发后交收款单位,不准委托收款单位代签;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各单位使用转账支票必须遵守银行的有关规定。 1、无金额起点的限制;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给其他债权人; 4、客户签发的转账支票可直接交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到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 5、转账支票的收款人名称、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的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一.转账支票的注意事项: 1、购买支票:客户转账支票使用完毕后,应在转账支票领用单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同时按标准交费,领取空白转账支票。 2、客户应在其存款账户的余额内签发支票。如透支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3、“出票人签章”栏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缺漏印章或印鉴不符时,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4、客户签发票据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 5、转账支票提示付款期限为10日,超过付款期的支票,银行不予受理;转账支票的权力时效为自出票日起六个月,在票据开出六个月内,收款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6、客户结清销户时,应将未用空白支票缴还银行。 7、支票的收款人、金额、日期不得涂改。 8、开出转账支票用以支付时无需在支票背面做背书,收到支票用于银行进账时才需要在背面填写背书信息。 二.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的区别: 1、使用方式 现金支票可以直接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转账;转账支票只能将公司账面上的钱转到其他公司或者个人的账户上,是不能直接提取现金的。 2、服务对象 现金支票是针对所有在银行开立可以使用现金收付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转账支票是针对所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3、用途不同 现金支票是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的客户,需要支用工资、差旅费、备用金等均可以使用,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转账支票适用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经济往来的款项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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