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 |
释义 |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居住管理第十条规定,流动人口在到达居住地后三个工作日内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范围内得到有效管理,同时对流动人口 法律分析 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居住管理第十条,流动人口在到达居住地后三个工作日内需要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可以不再办理居住登记。 逐步推行流动人口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及其他便捷的手段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于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发给居住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十二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六个月以上或者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凭就业、经商等证明材料发给有效期最长为三年的居住证。 不符合前款条件的流动人口,发给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的居住证。 第十四条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居住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中止。 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补领、换领。 居住证持证人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的,其居住证无需换领。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补领、换领居住证或者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十七条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被查验的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房屋出租人和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于招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拓展延伸 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中关于育龄妇女居住证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外来人口中育龄妇女的居住证问题,旨在促进社会公平和人口管理。 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育龄妇女应当凭借有效的生育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等证件,办理育龄妇女居住证。同时,育龄妇女的丈夫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为其申请办理育龄妇女居住证提供证明材料。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使她们在广东省内能够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同时也能更好地管理外来人口。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这一规定也是为了加强广东省的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通过严格管理育龄妇女的居住证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外来人口中的问题,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中关于育龄妇女居住证的规定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这一规定的实施将为育龄妇女提供更好的保障和管理,同时也能促进广东省的人口管理和治安稳定。 结语 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居住管理第十条,流动人口在到达居住地后三个工作日内需要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同时,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于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特定情形的,可以不发给居住证。根据条例第十三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六个月以上或者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发给有效期最长为三年的居住证;不符合前款条件的流动人口,发给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的居住证。根据条例第十四条,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居住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中止。根据条例第十五条,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补领、换领。根据条例第十六条,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补领、换领居住证或者按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根据条例第十七条,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根据条例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被查验的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根据条例第十九条,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根据条例第二十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08-20)\t第九条\t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05-24)\t第十条\t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08-20)\t第三条\t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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